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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办实施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等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审批

    发布时间:2021-03-03    作者:    编辑:林迪    来源:     阅读量:

      举办实施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和高级中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审批

       

        一、办理要素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举办实施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和高级中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审批

        编码:3700000100806

        (二)实施机构

        牵头处室:省教育厅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配合处室:发展规划处、基础教育处、职业教育处、民办教育与继续教育处

        (三)申请主体

        拟与外方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中方教育机构

        (四)受理地点

        省教育厅一楼行政审批服务窗口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3:00-17:00,周六、周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办公。

        (五)办理依据

        1.《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2月国务院令第372号,20137月国务院令第638号修正)第六十一条;

        2.《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20046月教育部令第20号)第三十六条。

        (六)办理条件

        1.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是境内教育机构与境外教育机构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

        2.境内教育机构必须是在本省具有法人资格且国家允许范围内的各级各类学校;

        3.境外教育机构必须是在所在国或地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或登记注册的实施正规教育的学校或培训组织;

        4.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与境外教育机构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在已设专业或相近专业中开展学历教育;

        5.高级中等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与外国教育机构举办高中阶段学历教育或非学历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其内容与层次应与我省教育机构一致或接近;

        6.应具有明确的人才培养目标和完整的教学计划。

        (七)申请材料

        1.中方合作办学者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请示(原件1份,复印件4份,纸质);

        2.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原件1份,复印件4份,纸质);

        3.合作办学协议中、外文(原件1份,复印件4份,纸质);

        4.中方合作办学者法定代表人给签字人的授权书原件(申请表和合作办学协议等相关文件的签字人不是法定代表人的)(原件1份,复印件4份,纸质);

        5.外方合作办学者法定代表人给签字人的授权书原件(申请表和合作办学协议等相关文件的签字人不是法定代表人的)(原件1份,复印件4份,纸质);

        6.中方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4份,纸质);

        7.外方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证明(外国教育机构法人证书复印件,或所在国相关法律文件复印件和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

        8.验资证明原件(有资产、资金投入的)(原件1份,复印件4份,纸质);

        9.捐赠协议及相关证明复印件(有捐赠的)(原件1份,复印件4份,纸质);

        10.拟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实样(外方证书要求为填写完整并签字的本项目证书原件;中方证书要求为填写完整的本项目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原件1份,复印件4份,纸质);

        11.详细教育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师资配备、选用教材。(教育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至少应包括课程类别和性质、课程名称、课程安排、学分数和学时数、考核方式、授课方式、授课地点等内容,需明确引进的外方教育资源)(原件1份,复印件4份,纸质);

        12.评估报告(外方合作办学者已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尚未经过评估的可用已开展合作的中方教育机构合作办学情况总结等材料替代)(原件1份,复印件4份,纸质)。

        (八)办理时限

        受理期限:5个工作日

        办理期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4个工作日,不含专家审查时间。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九)收费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咨询服务

        省教育厅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

        咨询地址:省教育厅国际交流与合作处1511房间(济南市文化西路29号)

        电话咨询号码:0531-81916581

        电子邮箱:wyl@sdedu.gov.cn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3:00-17:00,周六、周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办公。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①窗口提交。省教育厅一楼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地址:济南市文化西路29号,联系电话:053181916651

        ②信函提交。省教育厅一楼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地址:济南市文化西路29号,邮编:250011,联系电话:053181916651

        ③网络提交。省级政务服务平台(2015年年底前开通)。

       

        2.获取收件编号

        ①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窗口人员录入信息时,可即时获得编号,申请人可现场领取。

        ②申请人通过信函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工作人员录入信息时,可即时获得编号,由窗口人员以电话或手机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

        ③申请人通过网络提交申请的,在其通过网络申请系统录入信息时,即可获取编号。

        3.获取收件凭证

        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出具材料受理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材料名称、接收时间、编号,受理人姓名,联系方式、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申请人领取方式如下:

        ①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申请人即时领取。

        ②申请人通过信函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山东省教育厅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工作人员以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发送给申请人。

        ③申请人通过网络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可通过登录 网络申请系统下载材料受理凭证。

        (二)受理

        1.材料补正

        ①属于窗口受理的,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书,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期限。

        ②属于信函受理的,受理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书,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由山东省教育厅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工作人员以电子邮件形式告知申请人。

        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①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制作受理通知书,并随即打印。

        ②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书内容要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有权受理的其他机关的名称、法律救济等。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电话查询号码:0531-81916581

        (四)获取审批决定书

        1.获取方式:窗口领取或由窗口人员邮寄送达。

        2.决定书类型:批复文件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教育部备案通过后方可取得)

        (五)流程图

        见附件1

        三、法律救济

        (一)投诉

        1.投诉受理:驻省教育厅纪检组监察室

        2.投诉时限:20个工作日,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延长20个工作日。

        3.投诉处理

        ①对信函投诉做到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②对网络投诉要及时登录收阅、打印登记,及时处理;

        ③对当面投诉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

        ④对投诉电话做到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4.投诉渠道: 0531-81916589

        (二)行政复议

        1.省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济南市泉城路319号,邮编:250011,电话:0531-86132980.

        2.教育部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北京市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邮编:100816

        (三)行政诉讼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地址:济南市历山路147号,邮编:250013,电话:0531-81691000

        四、表单填写

        (一)申请书示范文本

        见附件2.

        (二)告知、承诺书文本

        见附件3、附件4

        五、有关说明

        本服务指南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内容修改变动情况和工作实际要求,予以实时更新。

       

       

        来源:山东省教育厅


    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 下一条:教育部关于印发《推进共建“一带一路”教育行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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